進入20世紀以后,諸如法律概念及規(guī)則的可廢止性、規(guī)范義務屬性、開放結構等具有法律特性的問題進入了現(xiàn)代邏輯的研究視野,現(xiàn)代邏輯在法律知識表達、刻畫法律推理及論證、支持立法選擇、生成法律專家系統(tǒng)和法律判決輔助系統(tǒng)等方面開始有所作為,其中一個方向逐步形成了“人工智能與法”的研究領域。在人工智能與法的研究中,建立適用于法律論證的人工智能模型成為當今的核心課題。這是一種基于人工智能邏輯的法律論證建模方法,其成果被用于刻畫證據(jù)推理、法庭對話和論辯、訴訟證明等,受到人工智能和法學界的關注。
一、法律論證與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與法的研究始于20世紀50年代末。1958年梅爾(L. Mehl)發(fā)表了《法律世界的自動化理論》,提出了法律信息修正理論①。1970年布坎南(B. Buchanan)和黑德里克(T. Headrick)發(fā)表了《關于人工智能與法律推理的思考》,成為人工智能與法研究的標志性文章②。1977年麥卡錫(T. McCarthy)就美國稅法構造了一個TaxMan系統(tǒng)③,并在1981年改進為YaxManⅡ系統(tǒng),這是最早的法律論證形式化系統(tǒng)。
根據(jù)里斯蘭德(E. Rissland)、阿什利(K. Ashley)和路易斯(R. Louis)的看法,人工智能與法的研究得以產生,主要是由于法律的若干特點引起了人工智能科學家的注意④。他們列出了以下特點:(1)法律擁有不同種類的知識,包括大量的案例、規(guī)則、理論、程序、概念和原則;(2)法律有清晰的結構和證成的標準;(3)法律允許不同類型的推理模型;(4)法律有具體的知識儲存;(5)法律有多樣的任務定位,包括主張、判決、計劃以及執(zhí)行等;(6)法律擁有開放結構的概念;(7)法律是一個通過對抗性過程產生真理的領域;(8)法律具有高度的自我反省特點。
筆者認為,人工智能與法研究的產生不僅與法律的上述特點有關。更直接的是與法律論證的特點有關。法律論證的特點為人工智能技術運用于法律提供了合適的條件,其特點包括:(1)法律語境下的論證活動是一個知識更新的過程,為通過建模來刻畫法律推理過程中的知識表達提供了可鏈接的資源,并且知識庫中的信息是可以得到不斷修正的;(2)法律語境下的論證活動是一個開放的過程,大多數(shù)法律概念、法律規(guī)則是可廢止的,本質上都是訴諸例外的,并且基于規(guī)則和案例的推理都是非單調的⑤;(3)法律論證是允許不一致信息存在的,尤其是法律推理中的證據(jù)、適用規(guī)則、適用先例等都可以存在不同的觀點;(4)司法程序為存在異議的對話或爭論設置了公平嚴格的論辯程序,并且對程序實施的規(guī)則等有清晰嚴格的定義;(5)訴訟證明中的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將法律論證與日常論證區(qū)分開來,并用于判定法律論證的好壞。
進一步的問題是人工智能怎樣應用于刻畫法律論證。1997年本奇卡朋(T. Bench Capon)提出,人工智能與法領域的法律論證建??梢苑譃棰蓿?1)基于案例的法律論證建模,比如麥卡錫開發(fā)的TaxMan系統(tǒng);(2)法律論證的表達和解釋的建模,比如可用于表達論證結構的圖爾敏模型(Toulmin model);(3)法律概念沖突等非單調問題的建模,比如普拉肯(H. Prakken)提出的比較沖突規(guī)則的可廢止論證系統(tǒng);(4)作為論證過程的法律論辯及對話博弈的建模,比如戈登(T. F. Gordon)提出的訴訟博弈模型。本奇卡朋的這一分類是按照模型功能及應用目標對已有的論證模型進行了歸納,但是從今天看來,這種分類已經不足以描述法律論證模型的新發(fā)展。根據(jù)新的研究成果,法律論證適用的人工智能模型可以分為框架模型(Framework)和語義模型(Semantic)兩大類。框架模型如同邏輯句法,不考慮多個論證間的關系,關注的是論證的構造,包括定義邏輯語言、給出論證的構造方法、呈現(xiàn)兩個論證間的攻擊方式以及擊敗關系等;語義模型如同邏輯語義,考慮多個論證間的關系,關注的是論證的評價,通過分析多個論證間的沖突和辯護關系,判定論證的證成狀態(tài)或證成度,從而反映論證的可接受性或可信度。
二、法律論證的框架模型
根據(jù)論證中所包含的推論規(guī)則是否可以被廢止這一標準,可以將論證的框架模型分為演繹論證框架和可廢止論證框架。這里介紹三種框架模型,并討論如何運用它們分析特定的法律論證。它們分別是:刻畫司法三段論的演繹論證框架、刻畫法律可廢止推理的ASPIC+論證框架和一種刻畫法律論證漸進強度的可廢止論證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