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電信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專業(yè)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于檢查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電信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